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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1-04-21|浏览次数:
\n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n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9〕11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  一、明确专账资金使用范围\n  (一)企业职工培训\n  1.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n  2.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n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同一职工在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n  4.大力支持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n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n  1.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n  2.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n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职业教育类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n  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n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n  (二)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n  (三)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n  (四)支持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以及支持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对符合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n  (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动态公布培训补贴目录等形式,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补贴范围内,适当提高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农民工相应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适当提高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补贴标准。\n  (六)支持鼓励各类劳动者实名参与线上就创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等,不断丰富学习资源,试点多元评价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学员通过线上培训完成职业培训合格类项目全部理论课程学习后,通过以练代考的方式进行学习效果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据。\n  三、规范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n  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参照就业补助资金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专项管理要求执行。除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因系统尚未建成待纳入外,其他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n  (一)申请程序\n  各类培训补贴依照“谁出资、补贴谁,先垫付、后补贴”原则办理。\n  1.在我市参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相关文件规定不需要项目备案的可直接申请培训补贴)和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拨付至企业基本账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由用工企业申请补贴。\n  2.在我市参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编入当年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具有资质的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委托培训机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拨付至职工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n  3.编入当年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具有资质的培训单位组织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并接受过程监管。符合补贴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参加培训后获得相关证书的,可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若个人自费培训的,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至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若签署代领补贴协议委托培训机构申领的,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至鉴定机构。\n  4.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其他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在培训期间(含线上培训)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拨付至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n  5.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参培者取得相关证书后,由企业或个人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n  6.针对主导产业、地标产业等开展项目制(特色)培训的,项目经所在地人社等相关部门立项后,由同级财政安排培训补贴资金。开班备案后可预拨不高于50%的补贴资金,培训结束经所在地人社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按实结算培训补贴。项目终止或未通过验收的,追回前期拨付的培训补贴。\n  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人社部门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受理初审,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审核要点见附件)。经评审合格公示,市、区人社部门对开班一个月内培训情况进行实地评价后,可向按纲施训、管理规范的企业预拨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养过程结束后按照取得证书人数据实结算。\n  (二)申请材料\n  1.个人申领培训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n  (1)学员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n  (2)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部、省、市公布的线上平台注册学习支付款等凭证;\n  (3)证书复印件。\n  2.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n  (1)取得证书学员花名册;\n  (2)学员证书复印件;\n  (3)学员考勤表;\n  (4)培训补贴代领协议;\n  (5)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n  3.企业申领培训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n  (1)取得证书学员花名册;\n  (2)学员证书复印件;\n  (3)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银行发放回执。\n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申报材料见附件。\n  5.困难人员生活费补贴实施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将在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步生成该项补贴,补贴拨付至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n  以上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系统核验比对的,可不予提交;相关文件规定不需要取得证书的可不予提供证书材料。\n  (三)资金拨付\n  补贴申请材料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复核,复核完成后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和补贴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根据不同申报对象相应拨入企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账户。\n  四、加强专账资金管理\n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部门协调,整合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有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防止出现同一补贴项目多渠道重复申领现象。\n  (二)建立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机制并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合审查机制。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精简证明材料,优化发放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每年12月底前向省主管部门报送专账资金使用情况。\n  (三)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培训单位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按规定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回。对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n  五、其他事项\n  (一)市人社部门统一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并根据急需紧缺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其中人社部门管理的政府补贴培训,由区人社部门认定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行业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认定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各区人社部门对已在许可办学类型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直接认定;对不在许可办学类型范围内的,参照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职业(工种)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认定。鼓励开发并实施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特色培训项目。\n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n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通知中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提及的按照部、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n  附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审核工作要点\n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n  2020年6月24日 \n  附件\n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审核工作要点\n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审核工作,根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2019〕166号),现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申报材料及审核工作要点明确如下。\n  一、备案申报材料\n  由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n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申报书;\n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n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n  4.学徒培训方案;\n  5.学徒培训名册;\n  6.学徒转岗说明;\n  7.高级工以上学徒培训需提供相应专业中级工或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能力等级)证书;\n  8.学徒身份证复印件;\n  9.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使用单位协议复印件);\n  10.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类证照复印件;\n  11.信用承诺书;\n  12.补贴申领表;\n  13.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n  14.拟参加此项培训的“双师”(企业带徒导师、培训机构教师)资格信息。\n  二、受理初审要点\n  由各区人社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n  1.企业和培训机构是否按要求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n  2.企业学徒制申报书、申报名册、承诺书是否按要求填写;学徒身份证、劳动合同、相关证书复印件是否与名册逐一对应,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限是否大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时间。\n  3.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全部核验劳动合同原件;人数在50-100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原件抽检比例应不少于50%;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抽检比例应不少于30%。\n  4.企业是否对学徒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n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是否与申报书填写的一致。企业承诺书是否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表签字。\n  三、集中评审要点\n  由市人社部门对各区初审通过的备案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培训机构进行集中评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n  1.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培养相关职业(工种)的资质和能力。\n  2.企业新型学徒制对象是否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新招用人员为申报当年1月1日起招录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或上年度招录累计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人员;转岗人员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要出具相关说明。同一企业中,劳务派遣人员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的比例不超过30%。\n  3.企业与学徒、企业与培训机构等签订的协议是否规范或存在法律问题。\n  4.培训机构与企业共同制定的新型学徒培养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并确保满足学时要求。\n  5.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职业(工种)在培养期内能否参加取证考核、如何考核、考核合核后领取何类证书。\n  6.企业和培训机构是否有预案或相关管理措施,确保学徒能够按按教学计划参加规定内容的培训,确保实现学徒培训全过程管理。\n  点击下载:宁人社规〔2020〕3号\n  文件解读链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n  ,文章来源: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7/t20200708_2230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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